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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jtjc0017 |
| 事项名称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本)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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