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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8 |
|---|---|
| 事项编码 | jtjc0018 |
| 事项名称 | 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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