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交通运输局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jtjc0021
事项名称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