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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4
事项编码 jtjc0024
事项名称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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