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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行业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5 |
|---|---|
| 事项编码 | jtjc0025 |
| 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行业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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