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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权力序号 28
事项编码 jtjc0028
事项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送达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1、对发现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结论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处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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