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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28 |
|---|---|
| 事项编码 | jtjc0028 |
| 事项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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