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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31 |
|---|---|
| 事项编码 | jtjc0031 |
| 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2006年1月12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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