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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32 |
|---|---|
| 事项编码 | jtjc0032 |
| 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备齐执法设备,服从统一指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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