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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权力序号 45
事项编码 jtjc0045
事项名称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不包括随机、暗访检查):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内容涉及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2、检查责任: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相关决定。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后续工作。

  4、送达责任:监督检查结束之后,将检查及整改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负责将意见书送达至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意见书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确保其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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