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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监管

权力序号 51
事项编码 jtjc0051
事项名称 对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监管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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