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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的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jtqt0001
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的备案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建设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规定内容的,要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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