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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jtqt0002
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部委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规定。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建设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招标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的,要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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