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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备案"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jtqt0010
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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