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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jtqt0016
事项名称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处理责任:材料设备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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