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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备案

权力序号 17
事项编码 jtqt0017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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