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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权力序号 20
事项编码 jtqt0020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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