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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jtqt0021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运输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事项,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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