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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权力序号 | 21 |
|---|---|
| 事项编码 | jtqt0021 |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运输服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事项,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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