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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53
事项编码 jtcf0053
事项名称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在交通建设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其他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应予受理。②对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确定立案日期。③不予立案,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①承办人为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依法制作相关的调查、现场检查询问笔录。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⑤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填写采样记录,及时进行鉴定检验。⑥调查时出具调查报告。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①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取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批准。

7.送达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②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作出罚款决定执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理事项。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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