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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21 |
|---|---|
| 事项编码 | jtcf0121 |
| 事项名称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②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制作《勘验笔录》;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④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①调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②对《案件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③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等。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③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④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听证程序的,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7.送达责任:①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②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④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行困难的,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②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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