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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43 |
|---|---|
| 事项编码 | jtcf0143 |
| 事项名称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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