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交通运输局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166
事项编码 jtcf0166
事项名称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根据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应予受理。②对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③不予立案,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①承办人为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依法制作相关的调查、现场检查、询问笔录。④对先行登记保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⑤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填写采样记录,及时进行鉴定检验。⑥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②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①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取费用。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的,报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7.送达责任:①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②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作出罚款决定执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理事项。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