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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78 |
|---|---|
| 事项编码 | jtcf0178 |
| 事项名称 | 对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主要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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