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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82 |
|---|---|
| 事项编码 | jtcf0182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月28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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