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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87 |
|---|---|
| 事项编码 | jtcf0187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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