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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07 |
|---|---|
| 事项编码 | jtcf0207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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