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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332 |
|---|---|
| 事项编码 | jtcf0332 |
| 事项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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