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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364
事项编码 jtcf0364
事项名称 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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