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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07
事项编码 jtcf0407
事项名称 对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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