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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权力序号 | 434 |
|---|---|
| 事项编码 | jtcf0434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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