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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34
事项编码 jtcf0434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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