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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35
事项编码 jtcf0435
事项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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