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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50
事项编码 jtcf0450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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