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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53
事项编码 jtcf0453
事项名称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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