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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55
事项编码 jtcf0455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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