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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56
事项编码 jtcf0456
事项名称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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