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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59
事项编码 jtcf0459
事项名称 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共同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形成调查报告,报请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按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

2、对违法事实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幅度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告知相关事项,造成后果的;

5、办理行政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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