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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459 |
|---|---|
| 事项编码 | jtcf0459 |
| 事项名称 | 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共同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形成调查报告,报请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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