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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 权力序号 | 461 |
|---|---|
| 事项编码 | jtcf0461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交通运输局 |
| 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4.《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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