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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61
事项编码 jtcf0461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2.《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4.《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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