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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64
事项编码 jtcf0464
事项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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