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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73
事项编码 jtcf0473
事项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8.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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