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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权力序号 474
事项编码 jtcf0474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安全条例》第六十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备齐执法设备,服从统一指挥。 

2.检查阶段: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6 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违规情形,且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情形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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