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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479
事项编码 jtcf0479
事项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备齐执法设备,服从统一指挥。 

2.检查阶段: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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