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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权力序号 487
事项编码 jtcf0487
事项名称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又不履约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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