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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jtzs0001
事项名称 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
责任主体 克旗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告知收费公路征收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按照标准确定金额。
3.收费责任:按金额收取费用,开具收费票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收费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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