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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ycf0001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8日施行)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公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为时,应当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案件,应当要求填写立案报告表。 2.调查责任:①实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证件。②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③搜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保存的,可以批准先行登记保存。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⑤调查终结为当事人出具《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3.审查责任:①审查是否具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②对相关办学机构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法决定书》。②教育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场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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