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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jycf0002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根据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招生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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