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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权力序号 15
事项编码 jycf0015
事项名称 对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4年4月3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工作岗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一、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1.【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1。
5.同1。
6.【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同1."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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