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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yxk0001 |
| 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 )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作者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网上申请受理责任:①对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网上填写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信息不全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在网上告知并要求其补全或改正信息;②对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申请人员网上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信息。③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2.现场确认审核责任:对网上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纸制申请表格及相关学历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全或改正。 3.审查责任:①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②要求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医院进行体检;组织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对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④审查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是否进行面试和试讲;⑤审查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是否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发证责任:①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③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可以要求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④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后,并依照规定经认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的档案进行归档保存,打印教师资格证书,并进行发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教发[2002]64号 第九条 教师资格的法律效用及法律责任 (四)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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