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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jyxk0003 |
| 事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依据认定条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 4.送达阶段责任: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及注意事项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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