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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价的确认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jyqr0002 |
|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价的确认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工作岗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办者的筹设报告、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的建设规划、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筹备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机构获证后经营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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