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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2 |
|---|---|
| 事项编码 | jycf0022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责任主体 | 克旗教育局 |
| 承办机构 |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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