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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23
事项编码 jycf0023
事项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8日施行)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克旗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组织人事与教师工作岗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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